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2月26日高市社兒少字第10340933500號函

為保障嬰幼兒飲食之衛生安全,使用奶嘴、奶瓶及保鮮盒等產品時,應先確認產品標示內容,並依其所示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或警語,正確使用;產品如已發生異常現象,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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