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2月26日高市社兒少字第10340933500號函

為保障嬰幼兒飲食之衛生安全,使用奶嘴、奶瓶及保鮮盒等產品時,應先確認產品標示內容,並依其所示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或警語,正確使用;產品如已發生異常現象,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。

塑膠類材質於高溫下結構相對不安全,故不建議於高溫下持續加熱。塑膠類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於使用後或有髒汙時,應充分洗淨並晾乾,即足以達到清潔目的。

有關塑膠類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等材質,食品藥物管理署有編制「塑膠類食品容(器)具或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手冊」,可點網址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includes/GetFile.ashx?mid=137&id=64&chk=32681f19-3f4d-42a5-b1ee-49d4315edc9f&name=file1下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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