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生育給付(來源: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生育給付項目)
1.生育給付簡介
一、 | 請領資格 | ||
1. |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 | ||
2. |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 | ||
3. |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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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 | ||
※ |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 | ||
二、 | 給付標準(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) | ||
1. |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 | ||
2. | 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 | ||
三、 |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,應備下列書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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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,自行申請者,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)。 | ||
2. | 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 | ||
3. |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| ||
(1) |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 | ||
(2) |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 | ||
(3) |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。 | ||
(4) |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 | ||
4. | 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 | ||
四、 | 給付之核發 | ||
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 | |||
五、 | 注意事項 | ||
1. |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 【說明】: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」條文,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,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。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: (1)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,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,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。 (2)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,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,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,依修正後之規定,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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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,申請時得自行辦理。 | ||
3. | 被保險人流產、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,不得請領生育給付。 | ||
4. |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。 | ||
5. |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,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,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,以免無法入帳。 |
2.相關規定:
3.查詢電話:
生育給付查詢電話:(02)2396-1266轉2866
4.生育給付試算:
※生育津貼(來源:高雄市社會局 生育津貼項目)
一、申請資格
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,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,符合下列情形之ㄧ,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,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(以下簡稱健保費自付額):
一、新生兒出生當日,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。
二、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,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,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
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。
前項情形,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、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,致無法提出申請者,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。
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,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。
二、補助金額
同一父或母所生之前二名新生兒,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六千元;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,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四萬六千元。但收養之子女,不予計入。前項第三名以後出生之新生兒,自出生之日至滿一歲止,持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,補助其滿一歲前之健保費自付額,並以健保費率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,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六百五十九元。
三、申請程序及期限
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,繕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、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,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申請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者,應於新生兒滿一歲之日起六個月內,繕具申請書及檢附領據、健保費自付額繳費證明、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,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前二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得駁回其申請。
服務單位、地址及電話
1.新生兒戶籍地戶政事務所
(提供:全國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://www.leadware.com/search/hrwebs.html)
2.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:337-3379、337-3380
地址: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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